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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09-05 10:39  

2016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师[2016]14)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院认定人员范围

1、本校在职且与学院签订1年以上(含)聘任或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学人员、辅导员;

2、本校在职且与学院签订2年以上(含)聘任或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的证书截止至申请教师资格证时十年内有效,过期需重新考取)。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

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取得的证书截止至申请教师资格证时五年内有效,过期需重新考取)。

(六)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914-92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数据审核与缴费

组织人事处根据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返回教师资格申请名单,对申请人的教师身份及申报的专业、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收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180元,收费标准根据辽价函[2016]6号、辽财非函[201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网报的申请人,需要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认定

组织人事处根据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返回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的人员名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附件1,由本人填写,系部主任考核签字加盖系部印章,组织人事处最终鉴定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历)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专任教师、辅导员需出具签订时间满一年以上(含)的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行政管理、教辅人员需出具签订满两年以上(含)的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

8)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三甲级以上医院)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附件2);

9)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1张。

10)本人承诺书。

承诺书要求:在印有“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的名头纸上书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并本人签名、按手印,字迹要清晰整齐。

5.认定人员公示上报

组织人事处将最终认定合格人员名单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三天,并以公文形式将认定结果上报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

6.颁发证书

  四、要求

  1.由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期较长、程序严格,各申请人要按照学院通知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2.申请人员提前做好岗前培训、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环节准备工作。                                  

 

联 系 人:王浩鹏  

办公电话:87665530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组织人事处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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