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教职工退休、延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现行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 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经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另外,根据国家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在年满55周岁时可申请自愿退休(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休程序
1.组织人事处于每学期初将下一学期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通知各单位(部门)。
2.各单位(部门)与相关人员进行出生日期等信息核对后,提前作好工作安排。
3.拟退休人员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按期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待遇
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延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单位编制数许可,并符合以下延退基本条件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延退手续。
(一)延退条件
对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学校需要,如在任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相应职务任职要求,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退休,但原则上延长退休年限不超过65周岁。
(1)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并且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或者是省职业教育中重要的“双师型”人才。
(2)担任重要社会职务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3)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或特殊专业,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4)对学院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延退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延退期间工作任务及安排,填写表格提交;
2.用人单位(部门)审核,提出聘任报告;
3.组织人事处报学院研究批准;
4.学校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延退待遇
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四)延退人员办理退休时间
1.如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在延退期限未满需要办理退休的,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2.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延退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一次,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
2.延期退休人员占本单位编制及岗位;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兼任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人员任期未满的暂不退休,任期结束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四、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