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严明劳动纪律,使全院教职工提高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学院考勤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勤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对教职工出勤、请销假、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勤办法
第四条 除来校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外,全院其他教职工(包括专职辅导员以及在校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工作时间一律执行坐班管理。
第五条 凡属学院及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辅助等相关工作,包括政治学习、业务活动、实习、监考、会议报告、集体活动等均纳入考勤范围内。
第六条 教职工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行政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本单位、本部门考勤状况。
第八条 学院每月统计全院教职工出勤状况。各部门必须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教职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处。考勤月报表中明确记录教职工全勤或缺勤的具体情况。人力资源处依据各部门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
第九条 因各部门逾期上报考勤月表所造成的本部门人员工资、校内津贴缓发情况由本部门负责。
第十条 各部门每月上报的考勤记录应当真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状况,不得敷衍、隐瞒、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问题学院将追究违纪教职工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请假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待遇;因事、因病可请事假和病假。
第十二条具体规定
一、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实行累计制。事假连续超过10天(含)或年内累计达到20天(含)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累计超过20天的,每超过1天,加扣每月校内津贴5%。
2.教职工事假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含)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经学院批准,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工龄。
(三)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除学院批准的自费进修培训情况按照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以外,对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他情况均应按事假办理。
二、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历,由学院医务室审核,病假证明必须在病休前交到所在单位(部门),事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急诊除外)。
(二)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含)以内的,正常发放工资和校内津贴。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工资正常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本人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病假在六个月(含)以内的,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病假时间,不连续计算工龄,病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与病假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三)教职工患病请假应遵守国家有关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对超过医疗期仍需要继续申请病假人员,经学院批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教职工,须每月上交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五)在病假期间,如发现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学院将督促其立刻返回岗位工作,对不服从学院安排者,学院将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婚假3天,教职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七天。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待遇。配偶在外地者,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在本市者,给假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98天(含产前应休15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于晚育(已婚妇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期为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教职工产后需哺乳者,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哺乳一个婴儿一次增加30分钟。
(四)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女教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六、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应由本人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暑假时间短,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因其他情况特殊,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二)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可按照以下情况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父母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20天。夫妻两地生活者,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
(三) 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路费报销计算按标准财务制度执行。
2.教职工赴国(境)外探亲的,其国(境)内段往返路费按标准报销,国(境)外段路费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请假时间计算办法
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请假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连续算起,直至其返校销假。当日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者,按一天计算。
以上所述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对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情况及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因故不能上班(包括因公出差),均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假在1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所在部门报院领导审批。
(二)凡因公因私因病离岗(含节假日),不能正常履职的中层干部(含上级或校内派学习、扶贫、挂职等),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具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执行:
1.中层正职干部,只要离开大连,均需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连出行;中层副职干部请假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7天,需同时报告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
2.学院召开的全体中层干部会议,正职干部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副职干部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应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
3.所有中层干部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中层干部请假离岗后,应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请假手续尚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经学院批准集体外出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统一请假。
4.同一系、部、机关部门的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离岗,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岗)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党政正职领导同意。系、部、机关部门正职请假,需明确工作代管人员。
5.中层干部请假如不能按期返岗,需提前请示党政正职院领导,并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请假手续
请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如遇突发情况,可以用电话、信件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第十六条 销假手续
教职工假满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处销假,并亲自到假期批准部门或上级领导处报到。如不及时销假和报到,超过天数按旷工认定。
对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要以书面的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领导说明理由。
对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要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 旷工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认定:
一、教职工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教职工未经准假不参加学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
三、教职工未经准假不完成学院(含系、部)统一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或其他工作任务的;
四、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五、教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六、教职工用欺骗手段请病、事假的;
七、教职工出国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不归的;
八、其他在规定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的缺勤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上述情形已经被认定属旷工行为的教职工,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时间不足1天的均视为旷工1天,且旷工天数自其离岗之日起按工作日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超过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对从事与教学环节相关的工作迟到或早退者,按照学院教务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当月旷工一天(含)以上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文件最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一、所在单位、部门研究,对拟解聘人员提出解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二、人力资源处对单位、部门所报书面意见进行情况核实后,对不符合解聘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单位、部门;对符合解聘条件的,上报学院审批;
三、经学院研究相关情况,做出最终解聘决定;
四、人力资源处根据学院决定,印发学院解聘公文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同时告知并将解聘材料送达被解聘人员。如因故无法当面告知或解聘材料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将通过其他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五、人力资源处将解聘相关材料存入被解聘人员个人档案,同时办理工资、公积金核销手续,并赴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缴等有关手续;
六、被解聘人员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在半个月内办理档案转递等离职手续,之前与学院存在违约赔偿协议关系的,应当按照协议缴纳相应赔偿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不坐班的专任教师,在无须请假的情况下,因公或因私离开大连,应提前告知所在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离开大连须请示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请假天数、请销假情况将作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的中层及以上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出差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按时返回;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犯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请假外出,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相关工作,同时须保持通讯通畅。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处定期将中层干部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学院主要领导。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内教职工。非事业编教职工考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试行)》(辽轻院字[2013]17号)文件即行废止。学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