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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4年06月28日 作者: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水平,打造一支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过硬、企业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团队,依据《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辽教发〔2024〕2号)文件,结合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校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成员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人组成。“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的学术材料的认定和评价,专家评议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

学校建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及行业企业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共同组成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者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表》(见附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联合初审人事处组织各相关部门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认定。初审后,“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

“双师素质”教师资格应用

对经考核评定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者,可在以下情况下应用:

1.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者,作为学教学梯队重点培养对象,在进修、培训方面享有优先权

2.“双师素质”教师资格,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量化指标,纳入量化考核。

3.“双师素质”教师资格,作为推荐、评选各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必备条件,具备双师资格教师才可推荐。

、证书管理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非事业编人员“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或遇上级政策调整时,按 上级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解释。《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辽轻院委202235号)同时废止。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人事处

办公电话:0411-66864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