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促进校风建设,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全院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对本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本单位、部门考勤情况。
第二条 学院每月统计全院教职工出勤情况。各单位、部门必须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教职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考勤月报表中明确记录教职工全勤或缺勤的具体情况。组织人事处依据各单位、部门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
第三条 因各单位、部门逾期上报考勤月报表所造成的本单位、部门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缓发情况由本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因故不能到岗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各类请假具体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2、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实行累计制。事假月累计超过五天(含五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事假年内累计不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事假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扣发超出天数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30%。
(2)无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事假原则上年内累计不准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否则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同时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如遇特殊情况,教职工事假需超出一个月的,由组织人事处上报学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除自费进修培训情况按照《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以外,对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他情况均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应有大连市三甲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包括诊断书和病历),病假证明必须在病休前交到所在部门,事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急诊除外)。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月累计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正常发放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工资正常发放。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本人基本工资按80%发放。
(5)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仍未能痊愈上班,须出具大连市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历,由学院医务室审核、学院研究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4、凡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教职工,需每年上交由大连市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5、在病假期间,如发现属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停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教职工婚假三天,教职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七天。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待遇。配偶在外地者,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途假。
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在本市者,给假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途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应休十五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十五天。多胞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属于晚育(已婚妇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期可顺延。
2、女教职工产后需哺乳者,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哺乳一个婴儿一次增加三十分钟。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女教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六、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应由本人安排在暑假、寒假期间,如寒、暑假时间短,各单位、部门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2、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可按照以下情况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1)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父母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夫妻两地生活者,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
(2)国外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三年及以上的,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及以上者,其在国内的配偶,如为我院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保留公职,医疗保险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学院代缴;超过六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3、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路费报销计算标准按财务制度执行。
(2)教职工赴国外(境外)探亲的,其国内(境内)段往返路费按相应标准报销,国外(境外)段路费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假期时间计算办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院)之日算起。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者,按一天计算。
第七条 准假权限和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四天至七天的(含),党群部门的由党委书记批准,行政部门的由院长批准;请假十天以上的,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审批。中层正职及以上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另行制定。
2、教职工假满上班后,应及时到假期批准部门销假,如不及时销假,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旷工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教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教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4、用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旷工处理办法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非坐班人员考勤办法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3年4月5日
附件:
非坐班制人员考勤办法
一、考勤内容
1、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时间(含辅导、实验、实习、设计等);
2、学院(含系、部)安排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3、学院(含系、部)统一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如,监考、毕业生答辩、学科建设、开学后前两周及放假前两周坐班等)。
二、考勤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按旷工一个工作日计算:
(1)未经准假不参加学习、会议、集体活动或不按坐班要求坐班的;
(2)未经准假不完成学院(含系、部)统一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或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2、未经准假不完成学院(含系、部)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且本人身处异地的,旷工天数自其离岗之日起连续计算。
3、因事请假超过一天,且本人赴异地的,事假时间自其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因病、因事请假不足一天的,均按一天计算。
三、其他要求
非坐班制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大连的,必须提前到所在单位或部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全院教职工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手续应由教职工本人到校办理,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