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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小时工用工管理办法
2016-07-12 15:57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编外用工(小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编外用工管理,推进编外用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是指除人才派遣和劳务派遣以外的其他所有临时用工(以下称“小时工”)。

 第三条 在学院编制内人员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申请设置小时工岗位。

第四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全院编外用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小时工的审批、工资发放、业务指导等事宜;按照学院“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为具体用工责任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编外用工实施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基本聘用条件和用工程序

第五条 基本聘用条件

小时工人员应符合就业条件,在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

2、年满18周岁;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未与我院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电工、焊工、锅炉工、工程训练中心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的特殊技术工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上岗资格证;从事饮食工作的,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其他特殊岗位用工条件由用工部门根据用工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用工程序

1、用工审批:用工单位需设立小时工岗位的,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2月、8月上报本学期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用工理由、用工期限等,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进行核岗后报学院批准。对未经学院批准的临时用工,学院将不予支付用工费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申请用工的,用工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上报。临时用工人员出现辞职时,用工部门要把辞职人员名单及辞职时间及时上报组织人事处。如因用工部门未及时上报产生费用的,由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2、人选确定: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或委托用工部门负责招聘工作。

3、手续办理: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工资及签订《劳动协议》等手续。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小时工工资标准由组织人事处和用工部门按岗位类别进行核定并发放。工勤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执行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小时工每年按10个月发放工资,28月份无工资。特殊岗位寒暑假需加班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第九条 经费独立核算部门支付的临时工人员工资,由本部门独立支付。

第四章    

第十条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为独立核算、经营承包单位,因此其有权独立聘用、独立管理编外用工人员。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来规范聘用、管理编外用工,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一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3年11

 

 

 

 

 

 

 

附件【1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小时工用工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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