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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外用工(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2016-07-12 15:57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编外用工(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编外用工管理,推进编外用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是人才派遣和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条 在学院编制内人员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组织人事处进行岗位核定后,可设置编外用工岗位。设岗情况必须与用工单位(部门)核定的岗位编制数挂钩,各单位(部门)不得超编聘用编外用工岗位。

第四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全院编外用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的审批、招聘、工资发放、业务指导等事宜;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性质划分,编外用工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后勤部门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型。

第六条 人才派遣人员从事管理及教辅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后勤部门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基本聘用条件和用工程序

第七条 基本聘用条件

聘用人员应符合就业条件,在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

2、年满18周岁;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人才派遣人员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未与我院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从事机动车驾驶的劳务派遣人员,须持有相应上岗资格证。

第八条 用工程序

1、用工审批:在核定的岗位设置编制数内出现空岗,需聘用编外用工人员时,各单位(部门)可于每年3月或9月集中上报用工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至学院组织人事处,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未经学院批准的编外用工,学院将不予支付用工费用。

2、人员确定:人才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劳务派遣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制定聘用条件及标准,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招聘。

3、手续办理:学院确定拟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人才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工资及参保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合同继续生效。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4、续聘办理:编外用工人员派遣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组织人事处对用工岗位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符合岗位设置需要和胜任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聘用,续签派遣合同,否则解除聘用。如果编外用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失职,甚至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人才派遣人员工资实行岗薪制,由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劳务派遣人员只设基本工资,无岗位津贴。两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条 编外用工工资待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人才派遣人员工资及岗位津贴标准按岗位性质、人员层次、岗位级别等确定(见附表)。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两种情况执行。一种是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二种是普通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独立核算部门支付的编外用工工资,先由学院代为发放,在规定时间统一结算;其他部门编外用工工资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学院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不缴纳公积金)。学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学院支出;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用工部门支出。编外用工个人负担部分用由学院在其每月工资中扣缴。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工部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如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失业或社会保险转移,按大连市社保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因劳动者逾期申请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第六章  职务(职称)晋升及考核

第十四条  人才派遣人员中,研究生(硕士)毕业的人员,录用后2个月内为试用期(十级岗位),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晋升为九级岗位。本科毕业人员,录用后6个月内为试用期(十三级岗位),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6个月后晋升为十二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五条 人才派遣人员试用期结束后,其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条件及晋升比例,参照在编人员同岗位类别考核办法、晋级条件及晋级比例执行。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办法参照在编工勤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除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外,其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为独立经营承包单位,因此其有权独立聘用、管理编外用工人员。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规范编外用工的聘用与管理,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3年11

 

 

 

 

 

附件:

人才派遣人员工资及岗贴标准

 

一、人才派遣人员

(一)行政管理人员

1、基本工资:

行政级别

十级

九级

八级(2

七级(2

六级(2

工资标准

1200

1300

1500

1700

2000

2、岗位津贴:参照在编同级别人员执行。

行政级别

十级

九级

八级(2

七级(2

六级(2

岗贴标准

1930

2340

2430

2995

3360

注:八级(2)为副主任科员;七级(2)为主任科员;六级(2)为副处级调研员。

(二)教辅人员

1、基本工资

职称级别

十三级

十二级

十一级

十级

九级

工资标准

1200

1300

1500

1700

2000

2、岗位津贴:参照在编同级别人员执行。

职称级别

十三级

十二级

十一级

十级

九级

岗贴标准

1930

2340

2440

2645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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