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增强职业荣誉感,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努力提高我院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应遵循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参评对象和范围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受聘在学院教师岗位的人员(含教学系部中层干部)。“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受聘于学院机关、后勤及教辅岗位人员(含中层干部;不含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人员);参评人员需在我校工作满3年以上;院级领导不参与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高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3、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
4、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5、在教育教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
6、近3年年度考核或教学质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评为优秀。
(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2、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方面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评为优秀。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选:
1、教师(含教学系部中层干部)没有完成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者。
2、出现教学或管理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无故旷工1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者。
4、有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四、评选方式及比例
1、“优秀教师”的评选推荐以教学系部为单位进行,由各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以党总支为单位进行,由各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秘书岗位“先进教育工作者”由教学部门负责按比例组织推荐)。
2、“优秀教师”评选比例为10%;“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8%。其中教学系部优秀教师推荐人选中,本系部中层干部最多只占1个名额。
五、评选程序
1、部门评选推荐。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分别由各教学系部和各党总支(教学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及评选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者,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1)或《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先进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2、研究确定。组织人事处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结果报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最终表彰人选。
3、公示。评选表彰结果学院进行公示。
4、表彰。学校对当选的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其他
1、推荐和评选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中产生。
2、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每年于“教师节”前组织一次。
3、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6年8月20日